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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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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ref>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cjd/202011/t20201110_2132030.html</ref> 《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7月15日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 == 一、修订背景 == 2019年,国务院、科技部和北京市政府审改办在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方面相继提出了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此次修订重点是简化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 二、修订内容 == 《办法》包含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批与发放、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 (一)第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制定依据、实施机关、实验动物许可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二)第二章提出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的条件,明确了申请材料的种类,完善了受理环节的要求。与原办法相比,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由11项简化为6项,申请使用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由10项简化为5项。受理环节增加了“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对受理人员提出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救济权利”的要求。 (三)第三章规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流程及时限。其中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4个工作日,明确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增加了“市科委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救济权利”的要求。 (四)第四章规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实验动物许可证到期后的管理要求,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要求,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管理要求,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此次修订,本章细化了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办理程序、结果公示和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分类处理要求,调整了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相关条款的顺序。 (五)第五章增加了“本行政区内的军队系统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按照法定管理权限由军队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规定,明确地方科技部门不负责军队系统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 三、《办法》实施后,北京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http://banshi.beijing.gov.cn/)和市科委网站的实验动物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将及时更新。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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