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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实验动物相关管理条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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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987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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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f>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dfxfg/202107/t20210731_2453284.html</ref>
根据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f>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dfxfg/202107/t20210731_2453284.html</ref>
== 《[[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987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


==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 《[[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2025年12月31日 (三) 10:19的版本


1987年6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

2005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3]

2008年8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4]

2008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

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

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订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6]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7]

2012年3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于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8]

2025年1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8日起实施[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