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实验动物相关管理条例
外观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
-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2008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
-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3]
- 《湖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2012年3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公布 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于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