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08-01-IACUC半年现场检查操作规程
1. 目的
对在实验动物中心开展动物实验项目满12个月的,伦理委员会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机构活动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保障实验动物的安全规范使用,促进科研与教学的顺利开展。伦理委员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实验动物中心的设施、管理和运行进行检查,确保相关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和使用的政策法规。
建立有效的检查程序,可以在IACUC委员因教学或研究工作冲突而不能参加检查时,设施检查工作能据此程序灵活、合规开展,确保满足动物健康和福利的需求。
将从检查范围、检查形式、频次、重点关注事项及检查报告等内容制定此检查程序,以期与机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实验内容相适应。IACUC可以邀请非委员、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和提供专家意见,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活动应考虑增加检查的力度。
2. 检查标准或依据
依据中心的管理体系文件和法律法规及相应技术标准。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号令) 2017年3月1日修订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2021年7月30日修订
- 清华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5月9日发布
- GB/T 35892-2018 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 2018-09-01实施
- DB11/T 1734-2020 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技术规范 北京市地方标准,2020-10-01实施
- CNAS-CL06:2018 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 2018 年 3 月 1 日 实施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动物中心一期和二期所有的动物饲养区、手术操作区和辅助功能区(例如洗消区、饲料和垫料储存区等)。
实验者申请将动物带出中心在PI实验室饲养超过24小时的区域。
4.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成员应包括IACUC(可以是IACUC委员、IACUC秘书、兽医)、实验动物中心安全管理小组及设施运维管理组第三方人员参与检查。人数最少要求IACUC委员不少于3人,包括兽医师、科技工作者和非本机构人员[1]。
5. 检查范围、频率及检查方式
楼宇位置 | 房间号 | 功能 | 检查频率 | 检查方式 |
---|---|---|---|---|
生物医学馆U4 | U4-001 | 垫料储存间 | 1次/月 | 现场 |
生物医学馆U4 | U4-002 | 废物暂存间 | 1次/月 | 现场 |
生物医学馆U4 | U4-003 | 垫料储存间 | 1次/月 | 现场 |
生物医学馆U4 | U4-005-023、032-063 | 小鼠饲养与实验操作间 | 1次/月 | 监控/现场 |
生物医学馆U4 | U4-031 | 胚胎操作间 | 1次/月 | 现场 |
生物医学馆U4 | U4-027-029 | 二期洗消间 | 1次/月 | 现场 |
生物医学馆U4 | U4-024 | 危化品暂存间 | 1次/月 | 现场 |
西北门动物房 | 一、二、三层屏障 | 小鼠、大鼠饲养与实验操作间 | 1次/月 | 监控/现场 |
西北门动物房 | 305 | 兽医检测室 | 1次/月 | 现场 |
西北门动物房 | 一、二、三层洗消间 | 洗消间 | 1次/月 | 现场 |
西北门动物房 | 202 | 解剖间 | 1次/月 | 现场 |
西北门动物房 | 115-123 | 兔、雪貂饲养与实验操作间 | 1次/月 | 监控/现场 |
西北门动物房 | 102 | 病理室 | 1次/月 | 现场 |
西北门动物房 | 一期楼梯间试剂暂存区 | 危化品暂存间 | 1次/月 | 现场 |
注:为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生物安全防疫风险,直接和动物接触的饲养、代管组长不能跨区域进设施内部。带动物的屏障设施的检查推荐采用监控视频抽检的方式,但每年不应少于两次现场检查。
6. 检查内容
包括设施、管理和运行在质量、安全、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应达到基本要求。
a) 符合性现场监督检查(动物福利)
范围:主要在动物实验间
方式:与实验者沟通或对动物观察,通过平板电脑查看AP申请数据是否匹配。
b) 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范围:中控室、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方式:参数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设备各项记录是否规范,设施运行情况。
c) SOP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职业健康)
范围:中心工作人员
方式:现场沟通与观察各项操作是否依据SOP开展,评估实验动物饲养环境与动物照料。
7. 检查时间
约定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三下午15点至17点为固定检查时间,每次提前通知参加检查的人员预留时间。
8. 检查结果输出
IACUC管理员将每月检查的问题整理,并通知责任相关人限期内完成整改;每半年将检查结果汇总发送给IACUC,对持续或重复发生的问题在IACUC会议上做为议题讨论解决办法。
9. 沟通协调
适用时,IACUC应向更高管理层或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a) 严重不符合、一般不符合及需要关注的事项。应就检查报告与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但不应因任何压力修改检查报告。
b) 针对动物使用计划、设施及人员培训等相关内容提供建议并协助机构改进动物管理和使用的能力,以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c) 发生涉及动物相关投诉、抱怨时,协助机构提供客观真实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如果机构授权,也可以独立进行调查。
d) 协助机构与主管部门和公众进行沟通和交流。
e) 有权制止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事件,并向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报告。
f) 当法规有要求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g) IACUC应在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维护机构的权益。
10. 参考文献
文件:CNAS-CL06 2018-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pdf
11. 制修订、审核、批准和生效记录
版本号 | 修订内容 | 修订人 | 修订日期 | 审核人 | 审核日期 | 批准人 | 批准日期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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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 | 第一次制定 | 尹玉涛 | 2019年12月8日 | 唐倩倩 | 2019年12月15日 | 常 在 | 2019年12月22日 | 2019年12月22日 |
V2 | 换版,修订检查范围、检查内容等。 | 尹玉涛 | 2024年8月9日 | 唐倩倩 | 2024年8月13日 | 常 在 | 2024年8月16日 | 2024年8月16日 |
以上文件版权归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所有,解释权由清华大学实验动物中心质量管理部解释。
- ↑ CNAS-CL06:2018 《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机构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附录A,A.3.6,P44